房产税在西安什么时候开征

admin 2023-03-08 22:00 阅读数 #学识科普

2021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是什么?

2021年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如下:

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是指重庆、上海、宁夏、陕西、厦门、北京。其中重庆、上海这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在2011年1月28日就开始了。

根据房地产税试点安排,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古代的房产税: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是哪些

法律分析:新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是指重庆、上海、宁夏、陕西、厦门、北京。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10%或30%)x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x税率。房产税收特点有: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房产税在西安什么时候开征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批房产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指重庆、上海、宁夏、陕西、厦门、北京。

其中重庆、上海这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在2011年1月28日就开始了,除了这六个城市外,在2018年明确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广州、天津、苏州、杭州、南京等地也成为试点。

房产税试点政策

1、房产税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房地产税试点改革主要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2、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或者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此类试点工作中此类房产的税收标准并未改变,那么相对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收范围,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利好公寓、办公楼等类别的非居住用房地产。

房产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上海市、重庆市的房地产税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试点征收,距今已有8年。目前新一轮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还未出明确的名单。因此以下城市均为推测,具体名单还望等待官方通知。 预计上海、重庆、深圳、海南等会成为首批试点征收区域。

拓展资料: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改革试点工作。

一、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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