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房产证办理流程

admin 2023-03-07 13:52 阅读数 #学识科普

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房产证一般需要:第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第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第三房屋的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第四完税凭证第五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六)单身的购房人: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3、以及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城镇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办理自建房房产证需要遵守一定的办理流程。

如果你是城镇居民,自建房房产证的办理流程是:

1、需要在你自建房所在区委会开证明、介绍信、证明自建房的权属。

2、再到你自建房所在城镇土管所办理土地使用证。

3、到你自建房所在城镇建办补办自建房的审批件。

4、拿着以上手续到自建房所在城镇房管所办理房产证。

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中的手续费:

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需考虑用地手续费补办,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视土地性质而定。

1、划拨用地只需缴纳用地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为测绘费,绘图费、初始登记费等不定(不会太多,而面积及当地标准而定)。

2、需出让的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3、收费标准在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商用的和住宅的又不一样,而且要看你的房面积有多大。工本费是10块钱,住宅初始登记也要收费,看房子有多少层就需要交多少套费用,一套80元。详细的收费情况咨询房产管理局,面积很大的话就会比较贵。

补办房产证办理流程及费用

需要多少钱:

1、我们只有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才能真正算作自己的,办房产证需要多少钱呢?房产证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房产证办理费用主要有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契税组成。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取80元,交易手续费新房3元/平,二手房6元/平。契税按照房屋类型收取。

2、在目前办理房产证主要涉及的费用主要有:缴纳给房管局的有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登记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取80元。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元,二手房为6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

3、要交纳给财政部门的有契税。契税,普通住宅契税按照总房款1.5%收取,非普通住宅契税按照总房款3%收取,需买方承担。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按价值的2%;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方米的)按价值的4%。

流程:

1、其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当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一般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在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当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拓展资料:房产证丢失补办需要多长时间

房产证丢失补办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流程是什么

办理房产证要带哪些资料,主要需要的资料如下: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五)因购房者的不同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也有所不同,分析如下:

1、当购房人已婚准备,准备的资料如下: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当购房人为单身,准备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省住建厅房产证办理流程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3、当购房人为单位,准备的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

印副本。

扩展资料: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特点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

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

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

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

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

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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